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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家平盗窃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田家平(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坝**山庄**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 11月2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家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田家平先后二次在巫溪县城内实施扒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田家平在重庆市巫溪县城渝A03****公交车内扒窃被害人黄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现金800元。

2.2019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田家平在重庆市巫溪县城渝A17****公交车内扒窃被害人宋某某上衣荷包内现金80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田家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家平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家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家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家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家平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田家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舒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家平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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