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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家斌盗窃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田家斌,曾用名田斌,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2********,群众,小学文化,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院**栋**单元**号。2005年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1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7月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刑罚余刑三年七个月零九天合并执行四年四个月零九天,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家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田家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家斌联系蔡某某称自己要用车,后者联系韩某某,田家斌让韩某某拉着自己至往来大武口、银川等地。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田家斌称要用蔡某某的包,将包内的一部OPPOX9手机盗走。同日被告人田家斌称要去大武口区,韩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某,让其驾车拉着被告人田家斌至大武口。次日,在石嘴山市看守所门口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自己放置在手扣内的金戒指被盗,在询问是否为被告人田家斌所为时其本人不予认可。后二人至丽日小区,被告人田家斌在趁被害人王某某打电话时将车内放置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X9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157元,被盗华为32G手机价值人民币25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家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家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半半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家斌现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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