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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小兵放火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田小兵,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月9日执行逮捕。

被害人钟某某,男,现年58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小兵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田小兵醉酒后因家庭矛盾,使用打火机将其子租住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间内床上用品点燃引发火灾,致使该房间内床、衣柜等物品被烧毁。后119消防人员接警将火灾扑灭。同日,被告人田小兵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小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书记员: 王 浩 

2020331

附:

1.被告人田小兵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张、光盘一张。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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