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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小军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田小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区**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小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小军于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六号线金台路地铁站内,扒窃被害人刘某某(女,19岁,辽宁省人)苹果牌XS Max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0元。

被告人田小军后被当场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小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小军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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