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小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小军于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六号线金台路地铁站内,扒窃被害人刘某某(女,19岁,辽宁省人)苹果牌XS Max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0元。
被告人田小军后被当场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小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小军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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