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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小岛诈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寿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朱某某在其QQ空间发布需要购买口罩的信息,被告人田某某与其联系并谎称自己有口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向被告人田某某先后支付购买口罩款共计2490元。同年2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又谎称自己有体温枪货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购买体温枪订金共计8700元。同年2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退还了部分口罩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钱款共计10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玉成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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