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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小平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田小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小平涉嫌盗窃罪,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被害人卢某某(另案处理)携带60万元赃款来到西安,在碑林区**大厦“**店”找到被告人田小平,并告知田小平其携带了60万元赃款。2018年7月14日,被害人卢某某暂住被告人田小平在西安市**段**大厦** 座**室田小平租住的房屋内。在此期间,被害人卢某某将4万元借给被告人田小平,让其归还信用卡欠款;在被害人卢某某的要求下,将7万元赃款分三次存入被告人田小平的银行卡中(建设银行卡号 62108142200********银行卡存入5万元,成都银行卡号62215323222********银行卡存入1万元,中国银行卡号62178536000********银行卡存入1万元)。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田小平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替被害人卢某某租赁了一间公寓,随后被害人卢某某取出10万元赃款装在身上,其余赃款存放在被告人田小平租住房屋的衣柜里,与被告人田小平一起将行李搬至新租赁的公寓中,此后二人去酒吧饮酒。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害人卢某某醉酒后,被告人田小平将卢某某送回其租住的公寓休息,离开时将卢某某的两部手机(一部为vivo手机,一部为三星手机,均未评估)带走,在返回自己租住的房屋后,将被害人卢某某存放在其房间内的38万元现金取出,当晚骑摩托车离开西安返回四川老家,途中将三星手机扔进一条河中,用vivo手机换购了一部苹果X手机,将38万元赃款中的53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8000元借给其表哥谢某某,其余赃款用于个人挥霍,截止案发时,剩余赃款共计人民币121747元(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刑事大队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

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3.抓获经过;

4.现场指认照片;

5.讯问照片;

6.扣押、发还清单及领条;

7.被告人违法犯罪前科信息;

8.人口户籍信息;

9.银行流水明细清单;

10.卢某某盗窃案受案登记表;

11.卢某某、代某某盗窃案立案报告书及立案决定书;

12.卢某某、代某某盗窃案提请批准逮捕书;

13.卢某某、代某某盗窃案起诉意见书;

14.提取笔录;

15.被害人陈述;

16.证人证言;

1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田小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小平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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