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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小红贪污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田小红,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9015,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溪县民政局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股原副股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社区*****号县**局宿舍*栋*单元***。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经泸溪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留置;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小红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田小红利用担任泸溪县民政局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股副股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重复申报、虚造医疗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花名册等方式,使得医疗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银行账户中,非法占有医疗救助资金共计117.695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田小红在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带领下到泸溪县纪委监委投案,交代了其用虚假资料报账套取医疗救助资金120余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上缴涉案资金124.7万元。2020年10月28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田小红在其单位领导的带领下到泸溪县纪委监委接受审(调)查。经讯问,被告人田小红对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岗位责任制、年度考核登记表、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财务资料、银行查询资料、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资金相关文件、关于田小红套取医疗救助资金核查情况说明、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41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小红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谈话、讯问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医疗救助资金共计117.69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小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小红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小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小红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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