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希雄抢劫、盗窃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田希雄,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村**栋**单元**楼,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10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9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希雄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田希雄在渡头桥镇**局**项目五分部宿舍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华为G6手机一台;景某某红米NOTE手机一台、现金830元;李某某现金200元;梁某某现金500元,当日下午,田希雄通过肖某某将手机和钱退给了派出所。

2016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田希雄开车到新邵县**镇**汽修厂找人修车,后在汽修厂宿舍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华为P8手机一台、陈某乙现金1000元后驾车离开。汽修厂老板何某某驾车拦堵,在**汽修厂附近抓住田希雄,田希雄当场将手机退还,何某某要将田希雄扭送公安,田希雄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何某某挥动,田希雄弃车逃脱。事后,田希雄让妻子将1000元现金退给了失主。

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田希雄在双清区**社区**化工厂家属楼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宿舍的10000元现金盗走,后被熟人追问,田希雄将10000元钱退还给了被害人。

2016年10月10日下午,田希雄进入邵阳市**医院家属房颜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0元及一枚毛主席头像。

2018年9月11日下午,田希雄进入双清区邵阳大道**小区被害人郭某某、曹某某的家中,盗走郭某某的一台魅族手机及现金900元,盗走曹某某小天才儿童电话手表一部。

公安机关在田希雄住所查获手机9台、儿童电话手表2部。

经鉴定:被盗小天才儿童电话手表价值450元,魅族note2手机价值600元。红米note价值400元、华为G6手机价值530元。被盗华为P8手机价值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手机照片;2.尿检报告、前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监控截图、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田希雄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鉴定书等;7.搜查、提取笔录及扣押文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希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中一次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希雄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