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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平故意伤害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933号

被告人田平,男,1949年****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4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江油市**街道**********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田平在江油市中坝镇昌明河东街河边休闲广场与许某某跳交谊舞一曲跳毕时,他看见站在河边的周某某向许某某招手邀请其跳舞,遂大怒,便快速冲到周某某面前伸拳击打对方,对方举手自卫时划破田平左侧眉骨处皮肤,田平继续伸手攻击周某某,周某某边举手阻挡边退至河边下河堤台阶处,田平上前又猛推周某某,致其向后翻滚、跌落至阶梯下的平台上。后田平、许某某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周某某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周某某为颈3椎体脱位伴完全性四肢瘫、颈脊髓损伤、呼吸衰竭、颈椎撕脱性骨折等症状。2020年5月28日,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20年6月1日21时许,在重症监护室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周某某不治身亡。经鉴定,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颈脊髓挫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平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202页、光盘7张、散件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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