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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应祥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田应祥,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均为重庆市涪陵区,住涪陵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应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敖永生、被害人近亲属霍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周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田应祥一直怀疑自己的前妻冉某某(田应祥与冉某某于2005年1月25日结婚,2018年11月16日离婚)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冉某某未承认。2019年7月28日,田应祥在涪陵区**路**号**号冉某某与其子女日常居住的房屋内发现一条男式内裤,通过问其儿子田某甲(2010年**月**日出生,9岁),田某甲回答该内裤是陈某某的,并说冉某某与陈某某睡在一起的。得知此事后,田应祥就想到冉某某工作的工地确认冉某某和陈某某是否在一起,并准备给陈某某一个“教训”。2019年7月30日早上田应祥携带一把匕首并带着其女儿田某乙(2008年**月**日出生,11岁)乘车至丰都县三合街道火车站旁**管理有限公司工地,并于当日9时许在该工地1号在建仓库发现冉某某和陈某某。田应祥遂持匕首进入该仓库并用匕首捅伤陈某某臀部,陈某某被捅伤后与田应祥发生扭打、争夺匕首,冉某某也一起争抢匕首,三人在争抢过程中倒地,田应祥在发现陈某某下半身有大量血迹后,停止了争抢。后陈某某昏倒,田应祥与冉某某驾车将陈某某送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救治。后陈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12时50分经丰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髂内静脉分支、直肠上动脉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重庆市**中心鉴定,被告人田应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田应祥于2019年7月30日在丰都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婚姻登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田应祥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病解)[2019]27号鉴定书、重庆市**中心渝**[2019]精鉴字第0797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DNA)[2019]4377号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应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弘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田应祥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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