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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建平、袁启亮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田建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启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燕强,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建平、袁启亮、张燕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经陈某天(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张燕强将位于龙门县**镇**村的养殖场租给吴某林、黄某洲(均另案处理)等人,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燕强发现吴某林、黄某洲、陈某天等人生产烟丝后,仍然提供场地供他们生产。2019年2月下旬和3月初,吴某林先后雇请被告人田建平、袁启亮到龙门县**镇**村的养殖场生产烟丝。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到现场查处,抓获被告人田建平、袁启亮,扣押一批生产烟丝的机器和一批烟丝烟叶。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样品分别为烤烟烟丝和烤烟碎烟,样品均有异味,无使用价值。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出具价格证明,涉案烟丝21960公斤,估算价格为1614068.78元;涉案烟叶9940公斤,估算价格487061.99元,合算2101130.77元。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张燕强到龙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平、袁启亮、张燕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建平、袁启亮、张燕强帮助生产的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田建平、袁启亮、张燕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从犯。被告人张燕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春明

2019年7月10

附:

   1.被告人田建平、袁启亮、张燕强现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册;

3.扣押涉案款物若干,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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