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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开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开忠,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205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 8 12 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18年5月3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开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中午,田开忠、瞿某某、廖某某三人在田开忠以“田军”之名所开的**宾馆606房间内吸食了冰毒。在吸食冰毒时,廖某某与瞿某某商量后决定以1000元一天的价格租用瞿某某的挖机。后瞿某某向田开忠购买冰毒,田开忠当着廖某某的面给了瞿某某一个价值200元钱的冰毒,瞿某某暂时没有向田开忠支付此次购买冰毒的钱。

2019年10月6日18时许,田开忠、瞿某某、廖某某三人在田开忠所开的**宾馆606房间内吸食冰毒。吸毒时瞿某某向廖某某索要了租用挖机的1000元费用,并将收到的1000元转账给田开忠用于购买冰毒和支付之前购买冰毒的欠款(注:根据瞿某某的供述,此前其共从田开忠处三次购买冰毒共欠毒资800元)。田开忠收到钱后便出门取冰毒,取到冰毒后当着廖某某的面给了瞿某某价值200元钱的冰毒。

2019年10月8日中午,瞿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四人在田开忠所开的**宾馆703房间内吸食冰毒。后张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开了501房,在501房间内瞿某某向田开忠购买了400元钱的冰毒,田开忠、瞿某某、张某某三人便在501房间内吸食这400元钱的冰毒。瞿某某当天晚上回到家后用微信给田开忠转账了300元钱毒资。2019年10月9日,瞿某某又用微信给田开忠转账了100元钱的毒资。

2019年10月10日9时许,瞿某某和张某某来到田开忠所开的**宾馆703房间向田开忠购买毒品,瞿某某用微信给田开忠转账400元钱,田开忠给瞿某某和张某某分了一点冰毒后离开房间准备去取冰毒。田开忠刚到宾馆电梯门口时碰到公安民警,后被民警抓获并带回703房间,当时瞿某某和张某某正在房间内吸食冰毒,后民警在田开忠的身上搜查出1.04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瞿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开忠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手机信息、微信信息、手机通话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开忠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开忠明知他人吸毒而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开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对其应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瑞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开忠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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