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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彪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21号

被告人田彪,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0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10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彪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邦兴北都门口,盗窃被害人彭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辆钱江牌QJ110T-8D型两轮踏板摩托车。

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钱江牌QJ110T-8D型两轮踏板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676元。

2020年7月8日,田彪被抓获归案。田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车辆一致性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彪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盗窃现场监控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田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朱仙珍

2020年9 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田彪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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