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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德山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田德山,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德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田德山化名“单廷栋”冒充商丘市残联协会理事长,以给被害人办理残疾证、残疾证升级、找工作、申请廉租房等为由,先后骗取高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皇某某、王某乙、杨某某、郭某某等现金、香烟共计人民币33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白某某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卢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田德山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德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德山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给他人找工作、办理残疾证、残疾证升级等为借口,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德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德山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德山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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