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志宏,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月29日、11月13日因赌博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分别罚款500元;2013年8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同年8月29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7年4月27日因赌博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志宏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1月15日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田志宏、张某乙(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在和林格尔县多地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组织赌博、放款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并且在催要赌债过程中殴打、非法拘禁参赌人员,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田志宏为纠集者,以张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孟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云某甲(已判决)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田志宏纠集孟某某等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先后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孟某某家、田志宏家、**宾馆等地开设赌场。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田志宏纠集张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张某丙、李某某、孟某某、孙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先后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孟某某家、孙某某家、**宾馆、王某乙麻将馆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累计100余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田志宏为索要赌债,纠集张某乙、刘某甲、张某丙、王某甲、李某某、云某甲、陈某某(已判决)、白某某(已判决)、秦某某(已判决)等人,由田志宏驾驶张某乙的白色丰田思域轿车、云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田志宏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车牌号蒙A5P026)、李某某驾驶陈某某的奇瑞白色越野车从羊群沟乡强行将田某某、陈某某带至城关镇春元烧烤店、旧五完小西面荒地等地,田志宏、白某某、秦某某、张某乙对二人进行殴打、辱骂,并限制二人人身自由。次日早上8时许,张某丙驾车将田某某、陈某某带回羊群沟乡,二人回家拿上钱后又返回田志宏家将赌债利息交给田志宏后才离开。
2、在田某某、陈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田志宏为索要赌债,纠集张某乙、刘某甲、张某丙、王某甲、云某甲、陈某某等人,电话联系参赌人员云某丙,约定让其去城关镇西桥见面,见面后田志宏将云某丙强行拉到车上,用鞋底殴打云某丙,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早上7时许,云某丙承诺还钱后田志宏等人让其离开。
3、201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田志宏为索要赌债纠集王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等人,田志宏联系参赌人员王某丙,双方在五完小附近见面,田志宏要求王某丙归还赌债,因王某丙没钱还债,田志宏等人将王某丙带到城关镇春元烧烤店,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田志宏等人又将王某丙带到**镇**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三天左右,直至王某丙将赌债交给田志宏后,才让其离开。
违法事实如下:
参赌人员刘某乙因欠被告人田志宏赌债无法归还,田志宏让其给孟某某打欠条,将该赌债转移到孟某某名下。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田志宏为索要赌债纠集张某丙、王某甲、刘某甲、云某甲等人,电话联系参赌人员刘某乙在呼市桃花收费站见面,见面后田志宏将刘某乙拉上车,强行带回和林格尔县**镇**路孟某某平房中。田志宏在车上用拳头殴打刘某乙被刘某乙用胳膊架住,在孟某某家中田志宏用炉钩子恐吓、威胁、辱骂刘某乙,限制刘某乙人身自由约一个多小时,刘某乙在刘某丙的陪同下联系朋友借到钱,返回孟某某家将钱还给孟某某之后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另经审查查明:
在明知被告人田志宏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其同学沈某某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在包头市**区**村、2019年5月18日至10月30日在包头市**区**镇平房区租赁房屋,为田志宏提供住所,并借用沈某某的手机副卡申请微信供田志宏使用,帮助田志宏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志宏无视国法,多次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场所,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志宏伙同张某乙(已判决)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志宏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志宏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被告人田志宏,而为其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杨奋勇
云凤清、李晓霞
附:
1、被告人田志宏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六册;
3、换押证二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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