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田志杰(绰号大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路**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申壮丽(绰号大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路。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志杰、申壮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田志杰由北京火车站以招工形式将被害人侯某某(男,歿年49岁)接至北京市通州区草寺村拆迁指挥部。当日,侯某某被安排到北京市通州区葛渠村工地干活。14时许,侯某某身体不适、抽搐、意识不清。工地代班人员王某某电话通知吴某某(另案处理)。随后,吴某某、田志杰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到葛渠村工地,吴某某、田志杰指挥被告人申壮丽帮忙一同将侯某某抬进奥迪轿车内,后三人驾车带侯某某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国门商务区南侧一路边,三人将侯某某抬下车放在路边后离开。路人经过此地发现情况可疑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发现侯某某意识不清,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许,救护人员到现场进行救治,后侯某某死亡。经鉴定,侯某某符合中暑死亡。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田志杰、申壮丽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8月14日0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永辉超市门前路旁,被告人申壮丽伙同他人因琐事殴打被害人赵某某,致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申壮丽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志杰、申壮丽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壮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志杰与被告人申壮丽负有救助被害人生命的义务,其不救助并丢弃被害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可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被告人申壮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申壮丽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志杰、申壮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壮丽在故意杀人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申壮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申壮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就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申壮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建议就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申壮丽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二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志杰、申壮丽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3册(内含光盘8张)。
3.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换押证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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