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志祥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田志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号。201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3月17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志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田志祥利用手机“快手”软件,从一拍卖鸽子的直播间公屏上获取被害人纪某某联系方式后,利用更改自己微信名称、头像,主动添加被害人纪某某微信的方式,冒充主播身份,以售卖鸽子为由,骗取纪某某11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田志祥通过手机“快手”软件,在一名为“顺天翔”的卖鸽子直播间内,通过直播间公屏获取被害人宋某某的联系方式,后主动添加被害人宋某某的微信,假冒买方主播“顺天翔”的身份,以售卖鸽子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某150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田志祥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冒充卖鸽子主播,添加被害人高某某微信,骗取高某某35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田志祥采用同样作案方式,冒充卖鸽子主播,添加被害人苗某某微信,骗取被害人苗某某3500元。田志祥四次共骗取钱款9600元。

被告人田志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先后于2020年3月15日、3月16日,2020年4月8日、7月16日分别向本案四名被害人退还全部涉案钱款,被害人纪某某对其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纪某某、宋某某、高某某、苗某某陈述;4.被告人田志祥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6.户籍信息、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志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志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四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志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志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志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乾浩

检察官助理:韩海鹰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志祥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