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田忠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栋**门**号。2010年5月10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忠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晚,被告人田忠雷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段**栋**门**号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采取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金项链一条,后将赃物变卖。案发后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997元。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忠雷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被害人孙某某的住处,利用开锁工具兑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华为7X型手机一部和BINGER牌手表一块。案发后所盗手机被扣押,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5元。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田忠雷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段**栋**门**号被害人崔某某的住处,利用开锁工具兑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金项链一条及现金人民币400元。后将赃物变卖,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87元。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田忠雷被抓获,到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被害人崔某某家中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崔某某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田忠雷供述与辩解;
6、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忠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忠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忠雷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永刚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忠雷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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