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田慧,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慧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田慧利用担任海拉尔**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便利,侵吞**公司公款121.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2.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田慧利用担任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便利,将**公司公款898.4万元占为已有,用于网络赌博。
总金额共计1020.2万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田慧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邵某某、孔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慧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田慧易彩网、金利彩票、吉彩手机截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慧利用担任海拉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便利,侵吞公司资金人民币121.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利用担任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便利,侵吞公司资金人民币898.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共计人民币1020.2万元,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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