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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承东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35号

被告人田承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村**租**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二天,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承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田承东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西路人行道上,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唐某甲渝A9****吉普车内人民币180元。

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田承东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一碗水前街165号门市外人行道上,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韩某某的渝FH****纳智捷轿车内人民币20余元。后又继续在渝北区兴科大道186号附60号门市对面马路上,盗窃被害人唐某乙粤S6****轿车内人民币10余元。

2020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承东来到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白市驿正街87号马路边,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秦某某渝CR****轿车内的一块价值人民币1432元的天梭石英表。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田承东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韩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承东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承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承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承东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田承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承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田承东逮捕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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