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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振宇贩卖毒品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田振宇,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号,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振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解某某找到被告人田振宇想要购买冰毒,田振宇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栋楼下以现金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冰毒0.3克,后被告人田振宇从中留下约0.1克冰毒自己吸食,将剩余的0.2克冰毒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叶子加油站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解某某,解某某当场支付给田振宇现金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9月15日20时许,李某某找到田振宇想要购买冰毒,并支付给田振宇现金人民币800元,田振宇找到张某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栋楼下以现金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冰毒0.1克,后被告人田振宇从中留下少许冰毒供自己吸食,将剩余的约0.1克冰毒放置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的墙边,并告知李某某冰毒放置的地点,后李某某到该处将约0.1克冰毒取走。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振宇贩卖毒品2次,共计冰毒约0.3克,涉案毒资共计人民币2,6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田振宇于2020年10月15日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永嘉新天地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解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振宇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振宇侵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田振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田振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振宇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世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田振宇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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