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田改豪,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5年7月16日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改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2020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3时许,被告人田改豪在荆州市荆州区**路**酒店门口,发现一辆车牌为鄂D****5红色东风日产骐达小车副驾驶车窗未关,就将副驾驶车门打开,将该车备用钥匙拿走。次日凌晨1时许,田改豪携带车钥匙再次来到**酒店门口发现该车还在,就用车钥匙将小车发动开走并让其朋友王某某帮忙卖车,后王某某通过其朋友“某某甲”联系上宜昌做二手车回收的魏某某,魏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联系后,便拒绝购买该车。
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雷某某。经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鄂D****5的红色东风日产骐达小车价值人民币47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人的陈述;4、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田改豪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改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改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改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改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改豪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改豪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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