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田文凯,别名田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2012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17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22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同年11月18日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2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金某甲,绰号无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17年6月1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8月1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大傻,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995********,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镇**村**。2017年11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11992********,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乡**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3月6日被云南省剑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7月1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文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3年8月,王某乙(另案)刑满释放后,利用亲戚裙带和朋友义气,先后网罗了刘某乙、高某甲(均另案)等刑满释放人员及高某乙、郑某甲、汪某甲(均另案)等社会闲杂人员,混迹于临海各赌场,物色可诈赌对象,成为诈骗团伙。
2016年开始,王某乙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高某甲从银行套取资金,进行高利放贷。2017年5月,王某乙与刘某乙、高某甲商量后,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三角成立王氏商行,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招揽被告人田文凯等外地人员进行暴力讨债,迅速建立起以王某乙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田文凯及刘某乙、高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金某甲、罗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及郑某甲、汪某甲、高某乙、周某甲(另案)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
2018年,王某乙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安排被告人金某甲及周某甲开设十三道、三十二张赌场,指派金某甲负责经营管理三十二张赌场。
该犯罪组织形成以来,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保障组织的运行,王某乙指使组织成员以暴力手段为后盾,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诈骗、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敛财,所获财物部分用于购买砍刀、气枪、对讲机、防刺背心等犯罪工具,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红钱等福利,部分用于供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等消费,从而有效维系组织的运行和发展。
自2017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临海市邵家渡、东塍、大田一带,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在该地区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9月,该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资金18000余元,扣押汽车1辆、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查获气枪、仿真枪、发令枪各1把、防刺背心5件、砍刀4把、红缨枪1支、狗腿刀1把。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金某甲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新桥头小区路边被传唤到案;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田文凯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中路招月商务宾馆被传唤到案;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云南省怒江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通甸镇丰华村家中被抓获;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金华市永康市西城派出所附近被抓获;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多瑙河洗浴中心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枪1把、狗腿刀1把、防刺背心5件、砍刀4把、红缨枪1把、发令枪1把、玩具枪1把;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手机截屏、图片、手机视频截取照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单、随案移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周某乙、张某某、周某丙、厉某某、周某丁、杨某甲、金某乙、汪某乙、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徐某甲、陈某甲、卢某甲、陈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周某戊、毕某某、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徐某乙、谢某甲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赵某某、吴某甲、杨某乙、娄某甲、杨某丙、陈某戊、王某己、吴某乙、柳某甲、柳某乙、谢某乙、谢某丙、陈某己、金某丙、徐某丙、蒋某某、周某庚、周某辛、谢某丁、周某己、屈某乙、王某庚、杨某戊、杨某丁、王某辛等的陈述;
5.被告人田文凯、金某甲、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及同案人员王某乙、刘某乙、高某甲、郑某甲、汪某甲、周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仿真枪认定书;
7.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8.视频资料:光盘1张。
二、被告人田文凯、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
(一)由索取高利贷债务引发的寻衅滋事事实
1、2017年6月23日,王某乙纠集被告人田文凯、刘某甲及刘某乙等人到临海市东塍镇后杨村1-26号向被害人杨某戊的妻子杨某乙逼债,因杨某乙无力归还,刘某乙误以为娄某甲家为杨某戊家,拿起门口的扫把将娄某甲家一楼窗户玻璃砸破,致使杨某乙孩子脸部被玻璃碎片划伤。杨某乙上前劝阻,被王某乙推倒在地。
2、2017年7月份一天夜里,王某乙因被害人周某庚欠其高利贷未归还,带领被告人田文凯、王某甲到临海市东塍镇沙溪下村86号周某庚家,将一个花圈放置在门口,并在地上撒满冥纸。
3、2017年7、8月份期间,因被害人柳某乙向王某乙借了高利贷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讨未果后,王某乙先是纠集田文凯、刘某甲等三车人员到临海市汇溪镇两头门村柳某乙家对其父亲柳某甲进行滋扰;接着在8月3日夜,王某乙带领被告人田文凯、罗某某、王某甲等人到柳某甲家附近,指使三人用石头将柳某甲家一楼大门玻璃砸破;之后的一天夜里,王某乙再次组织人员将一个纸质花圈放在柳某甲家门口,并在其门前撒满冥纸。
4、2017年7、8月份一天夜里,王某乙因被害人陈某庚欠其高利贷未还,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到临海市东塍镇东山陈村,将陈某庚的欠条复印件贴在陈某庚家前后、路边电线杆、公交车牌等处,并用油漆在陈某庚家灿头墙上喷上“还钱”等字样,逼迫其归还高利贷债务。
5、2017年8、9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乙因被害人周某己欠其高利贷未还,纠集被告人田文凯、刘某甲及刘某乙等七八个人追到临海市东塍镇沙溪下村周某己家里进行滋扰,迫使周某己家人凑钱归还。
6、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王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田文凯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等七人到临海市东塍镇上街村被害人金从江家办的养老院内为屈某甲讨债,后与金从江发生争吵、扭打,金某丙进屋内拿出菜刀防卫,屈某甲、田文凯等人方离开。金某丙的母亲卢某某受此惊吓,被迫搬迁养老院。
7、2017年的一天下午,王某乙带领被告人田文凯及刘某乙等人在临海市古城宾馆附近的小巷子,对被害人王某庚进行殴打,迫其归还高利贷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玻璃被砸照片、视频截屏辨认照片、手机照片、借条等。
2.证人屈某甲、周某甲、高某甲、汪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英、娄某甲、周某庚、周某辛、柳某乙、柳某甲、陈某己、周某己、金某丙、卢某某、王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田文凯、王某甲、刘某甲、罗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乙、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二)其他寻衅滋事事实
1、2018年4月28日下午,王某乙因怀疑吴某甲继赌场存在诈赌,遂纠集了被告人田文凯、罗某某、王某甲及汪某甲、周某甲、沈某某、王某壬(均另案)等十余人,携带砍刀、东洋刀、钢管等工具赶至临海市大洋街道西新村吴某甲继赌场附近,随后带着汪某甲、周某甲、田文凯等人进入赌场赌博,指使其余人员在赌场外待命,准备若当天输钱就冲掉赌场。后因当日王某乙赢了数万元,遂带领手下人员离开。
2、201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林某甲因怀疑被王某乙诈赌,为解决债务纠纷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上汇村王某乙家附近,并电话联系王某乙家人商量还钱事宜。王某乙知道后纠集被告人田文凯、罗某某、王某甲及周某甲、吴某丙、沈某某(均另案)等人手持钢管追至家中,并在四周寻找林某甲,未发现后通过微信与林某甲视频通话,对其进行威胁,吓得林某甲绕路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解书、收条等;
2.证人吴某甲、王某癸、于某某、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戊、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田文凯、罗某某、王某甲及及同案人员王某乙、周某甲、汪某甲、王某壬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三)聚众斗殴事实
2018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乙因王某子向其索债,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在临海市邵家渡王某乙家斗殴。为此,王某乙纠集了被告人田文凯及汪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等人,田文凯又纠集了被告人罗某某及王某壬等人,到王某乙家附近的路上,穿好防刺背心,准备好斗殴工具,等待对方,后因王某子没有到现场、吴某甲过来讲和而未发生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金某甲、周某辛、屈某丙、周某壬、汪某丙、阮某某、吴某甲继、王某子的证言;
2.被告人田文凯、罗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乙、汪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王某壬的供述与辩解。
(四)非法拘禁事实
2017年上半年,王某乙、高某甲等人因被害人徐某丙向其借了高利贷未还,多次到徐某丙家里催讨。2017年8月4日下午4时多,王某乙、刘某乙经事先商量后,由郑某甲将徐某丙骗至大洋街道永强集团厂门口,后王某乙带领高某甲、刘某乙、“小黑”等人开车赶至永强集团厂门口,徐某丙逃跑,王某乙、刘某乙、“小黑”追上对其拳打脚踢,并将其带至王氏商行内。后王某乙纠集被告人田文凯及汪某甲到店内,田文凯又纠集了被告人罗某某等十余人赶至,并准备了砍刀、红缨枪、狗腿刀等打架工具,防止徐某丙的其他债权人将徐某丙抢走、滋事。王某乙、刘某乙等人则在店内向徐某丙继续逼债,期间,刘某乙用麻将扔徐某丙。直至当晚10时许,民警赶至将徐某丙解救到派出所。徐某丙被解救后因害怕王某乙等人报复,不敢说出被殴打的事实,而田文凯等人在王某乙的指示下,统一口径,也未交代殴打的事实,导致公安机关仅将该案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于次日将田文凯、罗某某等人释放。高某甲将田文凯等人带至饭店吃饭,并给每人分发了香烟及200元的辛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丑、陈某辛、周某癸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文凯、罗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乙、刘某乙、高某甲、郑某甲、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三、被告人金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金某甲与王某乙、周某甲结伙在临海市大田街道王氏商行内、东塍镇下街青青鱼疗馆、西楼村等地开设“十三道”赌场十余天,招揽杨某戊、徐某丁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
2、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受王某乙指派,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东塍镇、小芝镇等地山上开设野外赌场十余天,招揽吴某丁、卢某乙、任某某等人进行三十二张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辛、杨某戊、徐某丁、徐某某、李某某、谢某某、任某某、柳某丙、孙某某、郑某乙、周某子、吴某丁、卢某乙、朱某甲、彭某某、林某乙、王某丑等的证言;
2.被告人金某甲及同案人员王某乙、周某甲、徐某乙、侯某某、屈某丙、钟某某、周某壬、徐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文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金某甲、罗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文凯、罗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受人纠集积极参与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文凯受人纠集后又纠集他人持械参与斗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与人结伙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文凯、金某甲、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文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文凯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甫兴
朱素娇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文凯、金某甲、罗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现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有关涉案款物现在临海市公安局邵家渡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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