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文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田文彬喝酒后逞强耍横,在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裕翔街污水处理厂附近强行乘坐被害人杨某某开的出租车,遭到拒绝后与杨某某发生打架,被告人田文彬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出租车的右侧车窗玻璃损坏,并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出租车开往山西,当晚22时39分至48分,被告人田文彬在晋中市一加油站冒用杨某某的信用卡消费820元。经物价评估,该涉案出租车的价值为2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还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用卡闪付流水、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文彬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文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文彬酒后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文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文彬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岩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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