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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旭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709号

被告人田旭,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2001********,土家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高山镇**社区**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田旭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0日至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田旭以溜门方式进入瑞安市**街道**幢**单元**室被害人何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放在地下室酒柜里的洋酒二瓶、茅台酒二瓶(价格均不予认定)。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田旭将上述酒以人民币128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田旭以爬窗方式进入本区**街道**花园**幢被害人陈某某的别墅一楼,因未找到财物而离开。随后被告人田旭又以翻围栏的方式进入**花园**幢被害人缪某某的别墅院子,因认为别墅内有人而未进入。同日3时许,被告人田旭又进入本区**园小区,被小区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缪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旭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超超

2020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田旭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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