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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时勇、罗会胜破坏电力设备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田时勇,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住**镇**村**号**室。2013年10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被收监服刑,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7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罗会胜,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暂住**镇**街**弄**号。2011年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12月因盗窃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晚,被告人田时勇至**镇**路**组,窃得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导致路灯无法正常照明,并于次日上午至**镇**街**号废品回收站,将窃得的电缆线销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至**镇**村**路附近,窃得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导致路灯无法正常照明,并于次日上午销售给徐某某。

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田时勇至**镇**村**组**附近,窃得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导致路灯无法正常照明,并于次日上午销售给徐某某。

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至**镇**路附近,窃得国网上海**公司浦东供电公司铺设使用的电缆线,导致通讯基站停电,并于次日上午销售给徐某某,造成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841元。

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至**镇**路**路**附近,窃得国网上海**公司浦东供电公司铺设使用的电缆线,导致通讯基站停电,并于次日上午至徐某某的废品回收站销赃,造成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瞿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成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共电力设备电缆线被窃,造成路灯和通讯基站停电的事实。

2.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实施盗窃和销赃的事实。

3.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提供的电力设备被盗现场查看情况和结算书,证实涉案电力设备被破坏以及因维修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的情况。

5.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销赃的事实。

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释放证明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的前科、劣迹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时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燕玲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田时勇、罗会胜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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