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田昌权,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3年11月21日、1997年7月11日、2016年3月17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10月26日、2020年1月10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1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阮文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咸丰县**路**租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20年1月10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昌权、阮文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田昌权、阮文平一起从湖北省咸丰县城区乘车来到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沙子场街上,利用赶集日实施扒窃。到达沙子场街上后,两人分开行走,各自寻找作案目标。田昌权走到沙子场中街路段,看到赶集妇女被害人杨某某背着背包,便悄悄尾随杨某某,分两次拉开杨某某背包的拉链后,左手拉起自己的外套作掩护,右手伸进杨某某背包里将一钱包盗走。该钱包内有3000元现金及居民身份证、合作医疗卡等物品。盗窃得手后,田昌权立即电话联系阮文平一起离开邻鄂,并将钱包丢弃。田昌权将盗得的3000元分给阮文平800元,自己得赃款2200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田昌权、阮文平一起到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沙子场街上,利用赶集日实施扒窃。阮文平在沙子场中街一卤肉摊点前,试探到被害人吴某某外套左前侧内口袋的钱包后,有意挤到吴某某面前,背对吴某某,左手反手抓住吴某某的衣服口袋,右手反手持刀片将吴某某衣服内口袋划破,扒走钱包。钱包内有90元现金、身份证、合作医疗卡等物品。盗窃得手后,阮文平立即联系田昌权离开案发现场。阮文平给田昌权分赃时,田昌权因钱少没有拿,而是让阮文平购买返程的车票。
2020年11月5日,民警在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富泰小区外的人行道上将被告人田昌权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1日,民警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阮文平后,在湖北省咸丰县中医院大门前公路上将阮文平传唤到案。
2020年11月6日,民警从被告人田昌权的家中搜查出赃款1900元;2020年11月12日,田昌权在指认现场时,找到了其丢弃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钱夹,民警将前述物品予以扣押。案发后,田昌权退还了赃款1100元。民警已将3000元现金、钱夹及钱夹内的物品发还给杨某某。案发后,阮文平退还了被害人吴某某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吴某某衣服照片、领条、诊断证明等书证;
2.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3.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昌权、阮文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昌权、阮文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昌权、阮文平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昌权、阮文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昌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阮文平接到民警通知后,等待民警传唤,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田昌权、阮文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田昌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阮文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阮文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向 洪
2021年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田昌权现关押于黔江区看守所,提讯证一份;被告人阮文平现在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47791****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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