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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昌雨窝藏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田昌雨(别名:田昌宇),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栋。2012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昌雨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2时左右,被告人田昌雨明知任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车强行冲卡逃跑后,仍驾驶其渝A8****福特蒙迪欧小型轿车从巫溪县**街道**园出发,经过**城到******村任某某逃跑藏匿的地点去接,田昌雨接到任某某后在车上得知该任冲卡时将民警撞倒,仍继续将任某某送回其位于巫溪县**街道****组住处,并到巫溪县人民医院查看打探警察受伤情况,后又驾车到任某某位于****组住处送任某某往巫山县龙溪镇逃跑,在逃跑至巫溪县柏杨街道墨斗香樟苑路段时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田昌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昌雨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昌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昌雨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昌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昌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昌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昌雨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昌雨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 方四祥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昌雨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本案刑事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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