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春梅、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春梅、高某某等人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幌子,以每人投资46800元能回报450万元为诱饵,在乐清市范围内发展下线到河北省燕郊航城小区一带“授课洗脑”,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传销组织由上至下分为C3、C2、C1、B、A、发展层六个层级,C3级别之下每个层级有3名成员组成,发展层满27人则无条件全部翻盘到A级别。每个新人入会上交46800元,被安排在发展层,该笔46800元款项以C3级别拿13200元,C2级别拿9400元,C1级别拿7400元,B级别拿4000元,A级别拿5000元,推荐人拿7800元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传销组织通过不断拉新人入会进行非法获利。
被告人田春梅作为该传销组织的C3级别人员,负责管理、授课、发展下线等,被告人高某某作为C3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财物等工作。至案发,被告人田春梅、高某某发现的下线层级已达三级以上且下线入会人员均在3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收据、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翁某某、雷某某、钱某某、林某甲、施某某、施某某、林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屠某某、段某某、张某甲、吴某某、陈某某、林某丙、朱某某、赵某某、黄某甲、卢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郑某甲、林某丁、芦某某、戴某某、黄某乙、郑某乙、倪某某、郑某丙、章某某、邓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春梅、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春梅、高某某以“民间互助会”平台为依托,以保本和多重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春梅、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春梅、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春梅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王乐
附:
1.被告人田春梅、高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工作记录表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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