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田春花,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2421,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组。2012年9月3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16日,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春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春花因对自家荒山被征用的补偿价格不满,后多次上访。在永顺县**镇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答复后,继续上访,并以上访为由向政府索要生活费。2018年,被告人田春花在永顺县人民政府信访时因随意损坏公共财物,被永顺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后,田春花继续到长沙等地上访,并以通过不断上访给政府施压,2019年6月以来,**镇政府去往长沙、张家界等地拦访、接访田春花共32次,田春花借上访为由强行索要政府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1月14日,永顺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田春花拘传至永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田春花信访的相关材料、信访现场照片、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彭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春花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春花以非法上访为由,给政府施压,并强行索要生活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燕
2020年1月6日
附:
被告人田春花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公安卷和检察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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