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田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办事处**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6月1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2年9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西溪坪派出所民警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街道**居委会**小区外公路旁将被告人田春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44小包冰毒疑似物,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并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16.886克,并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被告人田春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4.现场方位图、指认笔录、检查、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拆封、称重、取样、封存笔录、称重照片、毒品拆封、抽样、送检、封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田春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田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田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褚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春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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