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8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田晓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4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825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8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204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刘飞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8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3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5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4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4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8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8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0404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4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129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7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4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4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7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十七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田晓光、豆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飞涛、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9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甲雇请被告人田晓光、张某乙、宋某某、李某某以及同案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为工作人员,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棋牌室**楼**包厢开设“三公大吃小”赌博的赌场。被告人刘飞涛、石某某、刘某乙、王某甲、豆某某为“船头”,参与赌场水钱分成。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鲁某某、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为赌场放数,在水钱中抽取利息获利。被告人佘某某为赌场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2020年5月26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涉案人员共计24人,查获抽头渔利未分配的水钱人民币7300元以及无主赌资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资、赌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邢某某、柳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田晓光、豆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飞涛、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佘某某的供述;
5.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田晓光、豆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飞涛、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田晓光、豆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飞涛、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佘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晓光、刘飞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田晓光、豆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飞涛、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刘某甲、田晓光、豆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飞涛、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田晓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刘飞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豆某某、石某某、刘某乙、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田晓光、豆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飞涛、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赵某某、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十三册及光盘三十七张
3.缴获的赌具、赌资,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十七份
5.本案为与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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