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田晖,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3********,汉族,本科文化,金融业务人员,原**有限责任公司**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住吉首市**大厦**楼**座,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刘科军,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8********,汉族,本科文化,金融业务人员,原**证券**营业部财富**营业部营销总监,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晖、刘科军涉嫌合同诈骗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8年2月田晖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7年开始在**证券**营业部工作,2009年至2016年10月31日刘科军任**证券**营业部财富**营业部营销总监。田晖自信自己有炒股和投资理财能力。
田晖、刘科军在任职期间,明知证券从业人员不准炒股,**证券**营业部无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营业部公章保存在总公司不能随意使用的情况下,田晖安排刘科军私刻**证券**营业部公章,冒用**证券**营业部名义向外与他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谎称田晖个人银行账户是**证券**营业部法人账户,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用返回办公经费、送礼金礼物的方式,骗取**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大量资金进入田晖个人账户,被田晖用于消费371.5万元,以及借用陈某某等人身份证用于炒股和投资理财亏损等。
另外,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吴某某等个人签订《短期融资协议》,骗取资金395.53万元。
田晖在明知其炒股和投资理财盈利不足以支付被害人利某某的情况下,隐瞒投资亏损的事实真相,仍以保本保高额利某某为诱饵,以支付前期合同部分利某某为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签订协议,共计收取被害人资金4977.1万元,期间返还本息3202.9578万元,返还办公经费12.4万元,共计田晖骗取被害人1767.7363万元。其中刘科军参与伪造印章、“谈业务”、送礼、开收据、分提成等,涉案金额为收取2620万元,返回本息和办公经费1843.9436万元,参与骗取776万元,刘科军从田晖手里获取分赃提成78.7945万元,从**教育基金会分红得13.4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8月-2018年11月,田晖、刘科军以**证券**营业部名义与**教育基金会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分六次收取资金1300万元,期间返回部分本息904.8878万元,返回办公经费6万元(被向某甲等人私分),合计骗取**教育基金会389.1122万元。
2、2011年8月-2018年11月,田晖、刘科军以**证券**营业部名义与**教育基金会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分六次收取资金1500万元,期间返回部分本息1307万元,返回办公经费6.4万元(被麻某某等人私分),合计骗取**教育基金会186.6万元。
3、2016年1月-2018年11月,田晖、刘科军以**证券**营业部名义与**教育基金会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分四次收取资金1220万元,期间返回部分本息784万元,合计骗取**教育基金会436万元。
4、2016年4月1日-2018年11月,田晖、刘科军以**证券**营业部名义与**教育基金会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分一次收取资金400万元,期间返回利某某45.5万元,合计骗取**教育基金会354.5万元。
5.2018年2月-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吴某某签订《短期融资协议》,骗取资金120万元,返回本息0元,实际诈骗所得120万元。
6.2016年11月-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王某乙签订《短期融资协议》,累计骗取资金40万元,返回部分本息13.25万元,实际诈骗所得26.75万元。
7.2014年4月21日-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杨某某签订《短期融资协议》,累计骗取资金80万元,返回部分本息30万元,实际诈骗所得50万元。
8.2015年7月-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张某丙签订《短期融资协议》,累计骗取资金18万元,返回利某某6.84万元,实际诈骗所得11.16万元。
9.2013年5月-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马某某签订《短期融资协议》,累计骗取资金90万元,返回部分本息31万元,实际诈骗所得59万元。
10.2017年10月-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曹某某签订《股票转让协议》,累计骗取资金69.1万元,返回部分本息28.3万元,实际诈骗所得40.8万元。
11.2014年-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向某乙签订《短期融资协议》,累计骗取资金100万元,返回部分本息25万元,实际诈骗所得75万元。
12.2015年3月-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名义,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王某甲签订《短期融资协议》,累计骗取资金20万元,返回利某某9.18万元,实际诈骗所得10.82万元。
13.2013年-2018年11月,田晖冒充**证券**营业部,用其和刘科军私刻的营业部公章,以保值和高息为诱饵,与曾某某签订《短期融资协议》,累计骗取资金30万元,返回部分本息28万元,实际诈骗所得2万元。
田晖于2018年11月26日向吉首市监察委投案,刘科军于2018年12月1日在徐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吉首市纪委转办函、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财富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任免文书规章、刘科军劳动合同书、资产管理协议书、短期融资协议书、银行转账票据、账目明细表;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龙某某、甜某某、罗某某、蔡某某、黎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向某甲、麻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张某乙、向某乙、马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张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晖、刘科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晖、刘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又无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田晖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科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晖、刘科军羁押在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审计报告1本。
3.起诉书16份、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2份。
4.有关涉案款物赃款:吉首市公安局扣押赃款12.2万元已存入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赃物手提电脑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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