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镇**小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南昌县公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6********,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田景召,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景召、张宾宾、吴某甲、李某某、秦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田景召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被告人田景召在河北省无极县贩卖了7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张宾宾。后张宾宾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田景召支付了毒资,并将剩余的2000元毒资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田景召指定的账户。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田景召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景召、张宾宾、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报告;
5.辨认、抽样笔录;
6.电子数据。
二、被告人张宾宾的犯罪事实
1、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另案处理)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向被告人张宾宾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等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毒品,经商议,由吴某甲回南昌接收毒品并支付毒资,吴某乙留在白沟镇通过物流将毒品寄往南昌。后张宾宾于2018年9月19日贩卖3箱共3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吴某甲、吴某乙,9月21日贩卖4箱共4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在南昌市进贤县中国工商银行ATM通过无卡存款方式支付给张宾宾毒资60300元,9月21日通过同种方式支付给张宾宾毒资36400元。9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了吴某甲未取走的1箱共2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鉴定,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均含有可待因成份。
2、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宾宾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通过德邦物流托运贩卖9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至湖南省张家界市给被告人李某某。当日李某某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宾宾毒资103200元。后公安机关查获了其中1箱共12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鉴定,查获的可待因糖浆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3、2018年11月,被告人张宾宾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通过安能物流托运贩卖1箱共120瓶立键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的一四川籍网友(身份不明)。后民警在高碑店市安能物流查获了张宾宾贩卖的12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经鉴定,查获的可待因溶液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宾宾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张宾宾住处查获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鉴定,查获的可待因溶液检出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宾宾、田景召、吴某乙、李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报告;
5.辨认、搜查、抽样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到河北保定市白沟镇找被告人张宾宾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等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毒品,经商议,由吴某甲回南昌接收毒品并支付毒资,吴某乙留在白沟镇通过物流将毒品寄往南昌。2018年9月19日,吴某甲、吴某乙向张宾宾购买3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300瓶,后吴某乙在白沟镇通过芙蓉物流将3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寄往南昌。2018年9月21日,吴某甲、吴某乙向张宾宾购买4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400瓶,后吴某乙在白沟镇通过芙蓉物流将4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寄往南昌。吴某甲在南昌共接收到6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在南昌市进贤县中国工商银行ATM机通过无卡存款方式支付给张宾宾毒资60300元,9月21日通过同种方式支付给张宾宾毒资36400元。2018年9月25日,南昌县公安局在南昌市西湖区芙蓉物流南昌卸货点查获了吴某甲未取走的1箱共2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鉴定,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均含有可待因成份。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物流托运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乙、张宾宾、田景召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报告;
5.辨认、搜查、抽样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为贩卖含可待因成份的毒品给他人向被告人张宾宾购买9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后张宾宾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通过德邦物流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托运至湖南省张家界市给李某某。当日李某某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宾宾毒资103200元。2018年11月7日,李某某指使秦某某到张家界市德邦物流提取该9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秦某某明知李某某购买毒品是为向他人贩卖仍到德邦物流帮李某某取走了其中8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剩余的1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可待因糖浆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张宾宾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报告;
5.辨认、搜查、抽样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景召贩卖含可待因成份的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宾宾四次贩卖含可待因成份的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两次运输含可待因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含可待因成份的毒品,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帮助李某某接收含可待因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田景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秦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莹
附:
1.被告人田景召、张宾宾、吴某甲、李某某、秦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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