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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智权抢劫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田智权,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市人,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智权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凌晨2时30分许, 被告人田智权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宿舍)将被害人朱某某(男,现年48岁)的一辆电瓶车盗走,在逃离时被朱某某发现。在朱某某欲取回被盗电瓶车时,田智权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朱某某的头部、手部、脚部等处砍伤并将朱某某手指咬伤,随后逃离现场。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提取了田智权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长刀、电筒等物证,并从上述物证上提取了血迹以及可疑斑迹等。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外伤致伤头部及左小指缺失为轻伤二级,左足肌腱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作案工具长刀刀柄上的血迹、电筒上的可疑斑迹均检出被告人田智权的DNA。

2020年1月6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将田智权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田智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智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智权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智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智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智权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李 峰

检察官助理:周 萌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田智权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张。

3电瓶车当场追回,未予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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