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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杰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田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4********,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号。201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田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夏泽的虚假身份入职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档的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田杰以产品需要推广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使其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0500元,收到钱后便将被害人李某英的微信拉黑并离开公司。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田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田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崇武

2020年2月12

附:

1.被告人田杰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缴获的荣耀8X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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