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田林平,曾用名田浩,男,38岁,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乡**村**村**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牛娜,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杨某甲,男,殁年60岁,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乡**村人.
被害人杨某乙,女,现年34岁,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乡**村人,系被害人杨某甲之女。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林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份,田林平、杨某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田林平请了媒人杨某丙前往府谷县**乡**村杨某乙家中商议订婚事宜,经过双方协商田林平答应给杨某甲(杨某乙父亲)16600元彩礼。2006年8月初,田林平、杨某乙举行了订婚仪式,田林平给了杨某甲6600元彩礼,杨某乙2000元现金,按照习俗杨某甲返还了田林平600元,剩余10000元彩礼田林平与杨某乙结婚时由田林平一次性支付给杨某甲。
2006年11月初,田林平辞掉工作,准备结婚。因田林平让媒人杨某丙向杨某甲提出少给点彩礼要求,杨某甲不愿意,双方争持不休,后杨某乙坚决要退婚,田林平没办法就同意了退婚一事,双方在电话中商定了退婚日期。
2007年6月9日中午,田林平与杨某乙相继到了**乡**村杨某甲家中商议退婚一事,杨某甲让田林平将媒人杨某丙找来,杨某丙有事无法前来。田林平提出让杨某甲退之前与杨某乙订婚的彩礼钱,杨某甲不和田林平谈,当天晚上田林平在杨某甲家中东侧第一孔窑洞中休息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杨某乙在从东往西第三孔窑洞中做饭,杨某甲在隔壁窑洞里躺着,田林平在门口站着和杨某乙说话,杨某乙不理田林平。饭后,杨某甲返回东面第二孔窑洞里休息,杨某乙收拾碗筷,田林平跟着杨某乙去了之前做饭的窑洞里,当时杨某乙在灶台那里刷锅,田林平要求和杨某乙商议退婚一事,杨某乙大声嚷着让田林平跟杨某甲谈,田林平随手拿起旁边桌子上的菜刀对杨某乙说信不信我砍你,杨某乙当时就喊救命激怒了田林平,田林平举起菜刀对着杨某乙后脖颈处连砍了两刀,随后田林平提着菜刀离开,当其走到门口时,杨某甲从东面第二孔窑洞窗户里跳出来,右手拿着一把杀猪刀要捅田林平,躲避过程中田林平用菜刀向杨某甲头部砍了4、5刀,后将菜刀扔到一旁将杨某甲手中的杀猪刀夺过来,杨某甲当时头上开了几个白口子,坐到地上,田林平随后用夺过来的杀猪刀在自己脖子上划了两刀,又在自己肚子上捅了一刀准备自杀,田林平看到自己脖子上和肚皮上出血后以为自己即将死亡,拿着杀猪刀将坐在地上的杨某甲胸部捅了一刀,随即田林平返回窑洞里查看杨某乙伤情,杨某乙当时侧着身子头朝灶台,脚朝门,嘴唇发紫躺在地上,田林平认为杨某乙没有生命危险,随即田林平出大门沿着右侧土路小跑到了附近水渠,躺在石岩下面等死,因其一直有意识,随后又跳到旁边水坑里自杀,水太浅没自杀成。天黑后,田林平提着杀猪刀一直到了**寨至**塔地段黄河岸边,随后在附近涵洞里睡了一觉,第二天天亮后,田林平将随身携带的杀猪刀扔到了黄河水中,逃离了府谷县。2020年7月3日,府谷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围场县将田林平抓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被他人打伤其头部损伤及左上肢骨折神经、肌腱损伤均符合轻伤,颈部、面部损伤符合轻微伤。
经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杨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肺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杨某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郭某某、李某某、杨某庚等人证言;4.被告人田林平的供述和辩解;5.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现场指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林平因彩礼退还问题,与杨某乙、杨某甲发生争执,持刀先后砍伤杨某乙、杨某甲,致杨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林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育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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