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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张某某、邢某某非法拘禁等罪名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7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8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7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8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邢**,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1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张**、邢**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贾**(另案处理)伙同江*(已判刑)通过商丘**投资担保公司和商丘**知识产权公司开始非法发放高利贷,月息6分。为追讨债务和在行业内部称霸一方的目的,自2014年9月份以来贾**伙同江*、曹**纠集贾**1、贾**2(均已判刑)、被告人田*、张**、邢**等人专门负责要账,并由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提供车辆在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开发区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骨干人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非作恶,打击报复、欺压群众,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该组织以贾**、江*为集团组织、领导者,曹**、贾**1为骨干成员,贾**2、被告人田*、张**、邢**等人为积极参与者。每月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结束后,都由江*、贾**和曹**为手下发放3000元的工资酬劳,该集团统一居住在商丘**国际酒店四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乘坐专门的车辆(江*的大众捷达轿车,车牌豫NL1***),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5日,商丘市**投资担保公司因不能按时偿还贾**、江*的高利贷,二人带领被告人田*、邢**、曹**等十余人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商丘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正在工作的总经理被害人祝**强行抬走,塞进一辆黑色轿车,带至商丘市**国际酒店二楼北侧一间房间,贾**指使曹**、被告人田*等人看守祝**,期间恐吓、不让睡觉,非法拘禁祝**三日。

2014年12月1日11时许,商丘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小飞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门后,被贾**、江*带着曹**、贾**1、贾**2、被告人田*、张**等人控制,挟持到**国际酒店610房间。在曹**、贾**1向被害人宋小飞逼债期间,对宋小飞恐吓、辱骂直到开发区派出所16时35分民警赶到现场,宋小飞才被解救。

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贾**指使曹**、贾**1、被告人田*、邢**等人强行把巫**从运德隆房地产置业公司带到**国际酒店四楼一个房间内非法拘禁三日,贾**安排贾**1、被告人张**等人在房间内看守巫**,期间曹**等人对巫**恐吓威胁。后贾**1、贾**2、被告人张**等四人开车带着将巫**拉到周口市淮阳县四通镇清水湾温泉商务宾馆继续拘禁,巫**趁看守人员贾**2去厕所时趁机逃脱。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国际酒店董事长杨*因不能按期偿还贾**、江*的高利贷,二人带领曹**、贾**1、贾**2、被告人田*、张**、邢**等人长期占用了**国际酒店六楼八个房间,在酒店餐厅白吃白喝,寻衅滋事、辱骂酒店员工,扰乱了酒店的工作生活秩序。

2014年12月15日上午9点,贾**带领曹**、贾**1、贾**2、被告人田*、张**、邢**等人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寻衅滋事,随意恐吓辱骂公司人员,把公司内办公的员工和客户全部驱赶出公司大门,用自喷漆在墙上、地板上随意乱喷,并将海亚公司大门锁住不让任何人进入。

2014年12月17日上午8点,贾**带领曹**、贾**1、被告人田*、张**、邢**等人到商丘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外面锁住大门,用自喷漆在玻璃门和外墙上随意乱喷,派出所出警开展调查后,贾**等人仍不离开,曹**并对公司员工赵*实施殴打。

 2014年12月19日上午8点多,贾**带领被告人张**、田*、邢**、曹**、贾**1等人在海亚公司楼的墙上随意乱喷刷漆,刷完离开。下午4点多钟,贾**指使曹**等十余人开始到海亚公司二楼打砸,将办公电脑、打印机、花瓶、桌子、椅子砸坏。

2014年12月,因**医院租用杨*的土地,为向杨*追讨债务,达到霸占**医院的目的。贾**指使曹**、贾**1、贾**2、被告人田*、邢**等人到商丘市**医院,喷涂油漆、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贾**、江*伙同被告人张**、田*、邢**、曹**、贾**2、贾**1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15条,对上述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张**等人证言;2、被害人祝**

等人陈述;4、被告人田*、张**、邢**等人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张**、邢**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张**、邢**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慧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田*、张**、邢**现取保候审,田*电话:156370******,张**电话:15939******,邢**电话:13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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