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田某,绰号老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绰号涛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8月6日犯贩卖毒品罪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2年9月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沿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张某、田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至9月,被告人田某邀约组织被告人张某、田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镇霸王谷、官舟镇六溪,泉坝镇簸箕岩、石路丫等地以弹“暗子宝”的方式坐庄接受下注供他人赌博,田某、张某、田某某、张某某分工承担弹手和收赔,并从中抽头盈利。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9月8日,在**村**庄接受下注供他人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张某、张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张某、田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张某、田某某、张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田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田某、田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在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田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晓云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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