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邵家桥镇**村**组,2018年8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陈某某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陈某因田某的哥哥田某某的女朋友安某某其前男友瞿某某电话骚扰,由于田某某当时身处贵阳,不能赶到现场,田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田某,让田某与田某某联系前去帮忙,田某便带上陈某来到“名歌会”KTV安某、田某某等人所在的包房内,田某到后见对方的人还未到场便告诉田某某自己先外出一下,如果对方人来了再打电话给自己,田某带着陈某离开“名歌会”KTV后,瞿某某带着邓某某等人到达“名歌会”KTV,与田某某、赵某某等人发生抓打,事后田某某一方被打吃亏,遂通过电话告知田某自己被打一事,田某接到电话后便与陈某在其临时租住在金丰市场斜对面农贸市场楼上的出租房内拿了一把钉锤和菜刀,在农贸市场门口打的士车前往“名歌会”KTV,当经过思南县江岸名都“美食城”门口时,田飞看见有六七个男子由“名歌会”KTV方向往老长途车站走来,随即田某马上与陈某下车,一路尾随,在尾随期间田某不停与田某某及安某电话联系,经电话确认,他所跟随的这群人就是殴打田某某的人,且为首的叫邓某某,田某和陈某手持钉锤和菜刀一路尾随至思南县老长途车站门口后,田某及陈某便冲上去对这六七个男子喊了一声“邓某某。”邓某某随即转身,田某又再一次询问“你是不是就叫邓某某?”邓某某当即回答“我就是邓某某。”田某确认后便说“你把我兄弟打了不是?”邓某某便说“打了就打了你要搞哪样嘛。”说完田某便用手中的钉锤向邓某某头部打去,陈某也用菜刀向邓某某背部进行砍杀,后邓某某被田某及陈某砍伤倒地后,田某便与陈某由“远航大酒店”旁的小路逃走,并将作案的钉锤和菜刀丢弃在小路旁。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邓某某头部、右侧肩背部多处裂伤,其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 、人员基本信息表、提讯证、刑事判决书、 作案工具查找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田某辨认笔录、陈某辨认笔录、邓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陈某为了逞强、追逐、持凶器对邓某某实施殴打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紫光
代理检察员:王丹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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