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田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0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田某乙驾驶闽******号小型面包车在翔安区**镇**村**号楼下收快递后,倒车时不注意观察车辆后方情况,将在车辆后方行人彭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502211932********,本区**镇**村**号)撞倒卷入车底,致彭某某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田某乙立即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被告人田某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肇事车辆的车主已先行支付五万元人民币给死者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录像;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视频监控资料调取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乙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亚洲
检察员:林旭菁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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