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田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20**********,汉族,初中,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黄口乡田庄村**组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11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豫NQ***H小型轿车沿本市永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口乡大刘庄村路段时,与被害人亓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至亓某某及乘车人张某受伤,次日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亓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证言;3、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结论;6、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检察官助理:高 芳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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