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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出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 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250.5%的闽AP****号重型自卸货车,途经福清市龙田镇区街道岭头村路口(104国道2410公里+300米)实施左转弯时,遇被害人陈某甲驾驶闽A5****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对向慢车道直行驶入该路口,陈某甲所驾摩托车车头与被告人田某所驾闽AP****1货车车身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因外伤致左额颞叶脑挫伤伴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骨凹陷性骨折,颅底骨折等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田某驾驶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事故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田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负本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15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田某一方向被害人陈某甲一方共计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田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超限超载初检检测单、收款凭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痕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4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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