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0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办事处****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豫Q*****),从泌阳县城**路**宾馆附近行驶到铜山湖大道***门前路段时自己摔倒,路人发现后报警求助。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民警出警中,对被告人田某进行救助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了抽血检测。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1267号检验报告:被告人田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芳
检察官助理:马东东
2020年5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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