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乡**村**组,住谷城县**乡**村**组**号。2017年11月7日在陕西省绥德县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3小型普通客车由谷城县城关镇百步梯往肖家营方向行驶,行驶至谷城县城关镇肖家营社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田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1月25日,经鄂襄阳汇驰鉴[2021]毒鉴字第3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田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3.27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居住在谷城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303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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