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田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9********,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层**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00时许,被告人田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波罗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五华区**路与**路交叉口时,所驾车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将其抓获。经检验,被告人田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7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19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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