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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8********,汉族,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无极县某某镇某村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6时59分,被告人田某驾驶冀A****2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路与西环交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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