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办事处***园*栋*单元***室。2011年1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田某明知其妻丁某某利用手机下载“众乐乐麻将”APP,建立微信群,组织玩家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收取房费”牟利,仍将自己的微信号1599424****、a***f1提供给丁某某使用。丁某某用被告人田某的微信号收取房费共计58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审计报告等物证、书证;2.证人丁某甲、许某某、唐某、周某甲、杨某甲、胡某某、易某、刘某、杨某乙、郭某某、洪某某、卢某某、贺某某、周某乙、曹某某、张某某、李某、陈某甲、梁某某、陈某乙、姚某某、丁某某、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川公(网)勘【2019】039号;5.电子数据备份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99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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