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田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经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田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26-7号8单元1至2楼缓步台,用打火机点燃楼道内暖气管道包装泡沫发生火灾,造成楼道内两处弱电线管路烧损,过火面积1平方米左右。2019年12月9日凌晨0时40分,田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26-7号8单元楼道内1楼和5楼,用打火机点燃楼道内暖气管道包装泡沫,造成楼道内一至二层拐角南墙保温棉,三层北侧墙管道保温棉,三至四拐角南墙窗户下塑钢窗边框及玻璃、四到五层南墙管道保温棉、五层南侧墙管道保温棉着火损毁。2020年1月3日,田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两起火灾事故认定书、两起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两起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情况说明、残疾人证、被告人田某亲笔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芦某某、安某某、王某、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田某指认犯罪现场笔录、两次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两次火灾现场照片、火场平面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健
检察官助理:杨思宁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