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田某方,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481x,汉族,初中文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方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田某方以400元向谭某娥(另案处理)收购穿山甲甲片15片,被其食用2片后其将剩下的13片穿山甲甲片送给施某美(另案处理)。2019年6月20日施某美将被告人田某方送给自己的穿山甲甲片13片在*****集市出售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13片的物种为穿山甲的甲片,穿山甲为中国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约为1562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田某方经森林公安局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方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田某方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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